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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更新时间:2013-09-23   点击数:3357
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2日

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资金。

  深圳市户籍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应当从市本级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或申请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等同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根据国家及深圳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方便群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制定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将复核及拨款情况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指导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审核个人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材料,复核异议,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将复核及拨款情况报送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二)负责对辖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审核管辖的企业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培训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异议,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材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等。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应为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1)。

  第九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四)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通过技能鉴定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能力证书。

  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均不享受鉴定补贴。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习期间和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证书的个人不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2012年度内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2012年度内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上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在企业公开,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五)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在深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种目录标准执行(见附件1)。

  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本企业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100元补贴给企业。

  2.企业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个人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给企业。

  第十二条  个人培训补贴提交的发票金额高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培训补贴标准核发,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无须提交发票的按个人培训补贴标准核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企业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由企业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  个人补贴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可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核对签名,或申请人直接到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所,由技能鉴定所协助申请人录入个人信息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经申请人核对确认签名。

  (二)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请人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培训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通过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无须提交发票。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示5天。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个人补贴申报,网上申报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补贴分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人才评价补贴。

  (一)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1.立户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填报企业材料,打印《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企业提出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申报网上提供的格式)及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在企业列为厂务公开的证明、企业纳税证明、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补贴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填报员工免费参加培训信息,向立户申报部门提交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计划大纲、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及员工签名确认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均从申报网上填写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3.公示。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天。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5.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企业自2013年9月1日开始网上申报上年度的培训补贴,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下一年1月31日截止书面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程序:

  1.立户申报。按照本条第一项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立户。

  2.补贴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填报员工免费参加培训信息,提交《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及员工签名确认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均从申报网上填写打印)、员工个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复印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3.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天。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5.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网上申报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或者贪污、挪用职业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记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原《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社规〔20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工种目录及标准

类别

工种名称

培训补贴标准(元/人)

鉴定补

贴标准

A类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制冷与空调、高处作业

500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550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资格证书类)

初级550

中级650

高级800

技师1000

高级技师1100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级1500

按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二级2000

 
   

一级2200

 

B类

(25个)

茶艺师、评茶员、洗衣师、烫衣师、美甲师、足部按摩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商品保鲜员、收银员、市场管理员(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员)、办公设备维修工、计算机维修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插花员、花卉工、假山工、果树工、绿化工、商品营业员、兽医防治员、保安员、录音师、速录师

初级900

中级1000

高级1250

技师2000

高级技师2200

 

类别

工种名称

培训补贴标准(元/人)

鉴定补

贴标准

C类

(41个)

物流员、助理物流师、物流师、保险理赔员、紧急救助员、广告设计师、景观设计师、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贵金属首饰检验员、装饰美工、动画绘制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玩具设计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农艺工、污水处理工、健康管理师、家具设计师、供水调度工、风景园林工程技术员、会展设计师、首饰设计师、珠宝首饰营业员、水产养殖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美工师、包装设计师、装潢美术设计员、咖啡师、护理员、按摩师、芳香保健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室内装饰设计员、三废处理工、病虫草害防治工、有害生物防治员、供水营销员

初级1000

中级1200

高级1400

技师2000

高级技师2200

按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D类

(69个)

美容师、美发师、调酒师、摄影师、电脑照排工、服装缝纫工、制冷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光通讯机务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无线电调试工、水质检验工、压缩机工、瓦工、石工、家具机械木工、净水工、泵站操作工、管道检漏工、水表装修工、电子图像处理工、发酵工、化妆师、塑料注塑工、文图制作工、电工仪表修理工、服装裁剪工、微生物检定工、电子仪器仪表检定修理工、移动电话机维修员、燃料集控值班员(电力)、卸储煤设备检修工(电力)、输煤机械检修工(电力)、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电力)、锅炉辅机检修工(电力)、印品整饰工、印前制作员、输气工、塑料配料工、瓦楞纸箱成型工、钟(表)成品装配工(钟装配工)、钟(表)成品装配工(手表装配工)、电子元器件检验员、出租汽车驾驶员、土木试验工、燃气具安装维修工、糖化工、二氧化碳制备工、测量放线工、防水工、建筑油漆工、木工、家具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口腔修复工、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药物制剂工、药物检验工、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检验)、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检验)、食品检验工(啤酒检验)、营养配餐员、二手车鉴定评价师

初级1100

中级1350

高级1600

技师2000

高级技师2200

 

E类

(65个)

形象设计师、陈列展览设计员、家用纺织品设计师、皮具设计师、服装模特、服装设计定制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化学检验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铣工、电工、磨工、钳工、电焊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电梯安装维修工、安装起重工、激光机装调工、平版印刷工、平版晒版工、网版制版工、网版印刷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抹灰工、管道工、电切削工(电火花机操作工)、电切削工(线切割机操作工)、数控程序员、数控铣床操作工、数控车床工、汽车驾驶员(A牌)、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漆工、灌装机工、燃料化验员(电力)、锅炉运行值班员(电力)、锅炉本体检修工(电力)、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电力)、汽轮机本体检修工(电力)、汽轮机辅机检修工(电力)、电气值班员(电力)、集控值班员(电力)、电机检修工(电力)、热工仪表检修工(电力)、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电力)、热工程控保护工(电力)、变电检修工(电力)、电气试验工(电力)、继电保护工(电力)、船舶电工、船舶钳工、船舶焊工、船舶铆工、船舶起重工、船舶管系工、船体冷加工

初级1400

中级1600

高级1900

技师2000

高级技师2200

 

  说明:三级、二级、一级对应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附件2

个人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深圳市鹏程职业技能鉴定所:89805511、82130357

  地址: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市高级技工学校附楼1楼

  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36—39号窗口

  2.深圳市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83119031、83316441

  地址: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10号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3.深圳市第六职业技能鉴定所:83758723

  地址: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市高级技工学校附楼1楼12号窗口

  4.深圳市兰德移动电话维修职业技能鉴定所:83656831

  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楼1栋6楼611

  5.深圳市工艺服装职业技能鉴定所:8369662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7号美然大厦1栋1楼招生办

  6.深圳市卫生职业技能鉴定所:25162411

  地址: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1栋310室

  7.深圳市第七职业技能鉴定所:26731271

  地址:南山区西丽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厚德楼103室

  8.深圳市第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29991433

  地址:宝安区二区龙井二路70号职业能力开发局附楼104室

  9.深圳市龙岗区职业技能鉴定所:28949217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09号劳动就业大厦1楼

  10.协调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25942966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715室   

  附件3

企业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罗湖区人力资源局:25438310

  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区劳动局业务楼3楼

  2.福田区人力资源局:83456509

  地址:福田区新洲路、福强路交会处深圳文化创意园309栋B座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楼

  3.南山区人力资源局:26079381

  地址:南山区政府大楼A0718室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培训科

  4.盐田区人力资源局:25228153

  地址:盐田区行政中心人力资源局423室

  5.宝安区人力资源局:27664809、27846920

  地址: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区人力资源局4楼412室

  6.龙岗区人力资源局:28910654、28903724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人力资源局507室

  7.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23421880

  地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397号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仲裁院1楼大厅

  8.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85209227

  地址:坪山新区金牛西路行政服务大厅2楼58号窗口

  9.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23336139

  地址:龙华新区清龙路港之龙科技园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306室

  10.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28333026

  地址:大鹏新区中山路10号行政服务大厅1202室

详情请登陆:

http://www.szhrss.gov.cn/ztfw/rcpy/tzgg/pxbt/201309/t20130922_2215137.htm

http://www.sz.gov.cn/zfgb/2013/gb851/201309/t20130918_22145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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