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等有关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2006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深财社[2007]1号),对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作出规定。2007年中央财政继续下达农民工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现根据2006年补贴工作实际和工作发展,对该补贴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改原因
2006年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2006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深财社[2007]1号)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经过努力,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6年我市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达16万人,累计发放补贴资金3,315万元。这项工作得到国家部委和省厅的充分肯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我市2006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对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培训、鉴定、竞赛分别制定补贴标准;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申请补贴的比例偏低;限定个别行业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而不以企业培训效果作为补贴依据等。为此,经过多次研究,在总结2006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2007年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办法》)。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了补贴标准。对经培训及鉴定获取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不再按培训、鉴定、竞赛等类别分别制定补贴标准,而按照统一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主要理由:目前技能培训补贴是按照证书类别和级别作为最主要的补贴依据之一,农工参加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等培训项目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其补贴应按统一标准执行。 (二)适当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将企业法人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作为申请补贴评分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予以核定;培训机构按照农民技能培训层次申请补贴。主要理由:企业申请农民工培训补贴,应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内部员工培训,其中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费是一个重要指标。同时,对培训机构免费为农民工开展了培训的,确定了申请补贴的具体程序,将培训级别作为主要申请依据。 (三)增加农民工个人凭证书申请补贴的渠道。《2007年办法》专门规定了农民工个人可凭已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直接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主要理由:2006年由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代为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属于义务性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申请补贴工作效率。2006年全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达18万人次,但实际申请人数不足0.3万人。因此2007年有必要增加农民工个人凭证书申请技能补贴的渠道。 (四)明确市、区劳动部门受理范围。《2007年办法》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申报补贴的,按市、区劳动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受理。持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按照就近原则申报补贴。培训机构则按照谁备案谁受理原则。主要理由:因无经验可资借鉴等原因,2006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划分市、区劳动部门受理范围,造成很多宝安、龙岗部分企业跨区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不便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有必要建立属地管辖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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