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34号),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中央补助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6〕5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我市安排使用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工在规定年度期限中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 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农业户籍身份证;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方案和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
(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八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农民工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参加了免费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后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举办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竞赛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四)代表市、区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五)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的2007年深圳市百万农民工技能大比武活动的竞赛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及考核;
(四)2007年度内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 获结业证或岗位证的‚补贴100元;
(二) 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补贴200元;
(三) 获初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300元;
(四) 获中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400元;
(五) 获高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500元;
(六) 获技师及以上(含模块)职业资格证的‚补贴800元。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按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结业证或岗位证的顺序依次发放。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农民工个人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也可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网址:www.gdsz.lss.gov.cn)下载并填写《2007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请材料。按就近管理原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2007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本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以下同)等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在深圳劳动保障网上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工名单;
(四)支付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技能培训补贴通过银行拨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填报资料,下载《深圳市2007年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印章。
(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2007年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培训方案组织组织农民工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为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民工下载填报《深圳市2007年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补贴通过银行拨付培训机构账户。
技能竞赛组织单位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填报企业资料,下载《深圳市2007年企业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二)立户申报。按管辖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2007年企业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6年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劳动保障网上提供的规范格式)、2006年纳税证明,企业培训方案,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培训方案组织组织农民工培训及考核。企业培训结业证和岗位合格证须有证书编号、农民工姓名、年龄、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学时数、培训方式等内容;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为考核合格的农民工下载填报《深圳市2007年企业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深圳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六)支付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人签字后,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费用通过银行拔付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 农民工个人、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技能竞赛组织单位及企业申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的,应于2008年4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助资金:
(一)2006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计分;
(二)2006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计分;
(三)2006年税额的计分分值为:1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1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2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3分; 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4分;1000万元以上的分值为5分;
(四)2007年度组织技能竞赛,竞赛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分值为4分;
(五)2006年后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六)2006年后经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5年以后,经政府部门、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机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劳务培训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建立农民工技能培训台帐,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深圳市2007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完毕。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