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符合立户条件的企业,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领取《深圳市2008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8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
(三)企业经办人凭本人劳动保障卡办理所在企业招调员工业务。
(四)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间
1、立户办理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至7月31日。
2、申报招调员工个人信息的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10月31日。计划指标有效期为40天以内。
3、截止受理招调员工个人材料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五)特区内下列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宝安区、龙岗区内企业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光明新区内企业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企业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申报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根据信息申报情况,请向窗口送审个人材料”。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审批通过的,系统会提示“根据信息申报情况,请向窗口送审个人材料”。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企业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指标过期由系统自动取消,如要继续办理需重新申报。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8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奖励
(一)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安置随军家属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实行指标奖励,市劳动保障部门奖励方法如下:
1、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直接下达安置任务,积极安置的企业给予奖励。安置随军家属1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奖励6个指标,当年奖励2个指标,续签合同或继续留用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2个指标。
2、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当年奖励1个指标,续签合同或继续留用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1个指标。
3、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请到我局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地址:深南中路新城大厦东座918,电话25942940)。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请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
(二)对有能力安置但不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企业当年内停止办理该企业的招调员工业务。
(三)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8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员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员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我局相关文件。
(三)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综合水平测试的,按我局相关文件执行。
(四)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申报2009年招调员工计划
已立户的企业如需申请2009年招调员工计划的,应于2008年10月份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中预申报2009年招调员工计划。
六、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二)拟招调人员子女符合随迁条件、“农转非”条件,在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随迁及“农转非”手续。
(三)计划生育审核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属超龄调工的,需按相关文件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局2007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7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7〕7号)同时废止。